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继续加大,就业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创新思路和措施,着力拓宽就业渠道、落实就业政策、完善就业服务、强化宣传培训,千方百计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宽就业领域,完善就业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多形式多渠道就业
(一)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新领域。各地要积极主动参与当地经济结构调整的进程,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发展、加快传统产业转移升级、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中,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在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现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推进信息网络技术广泛应用中,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要加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前瞻性研究,逐步建立区域人才需求预测发布制度。探索建立就业状况对高等教育的反馈机制,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与社会需求和就业市场相匹配。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全面落实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税收、金融、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尽快出台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操作办法,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的政策,改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环境。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结合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程,在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中,开发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提前转正定级等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要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提高创业能力。会同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落户等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创业指导服务措施,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推动大学生创业园建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孵化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结合各地实际,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竞赛、创业导师校园行、创业大学生校园宣讲等活动,营造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完善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认真检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的落实情况。对没有落实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操作办法;对门槛高、手续复杂、影响执行效果的,要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承担对口援藏、援青、援疆任务的省市,要逐步将到本地求职的受援地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政策扶持范围。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分析预判,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创新。
二、深入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
(一)组织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校园行”宣讲活动。2013年拟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校园行”系列宣讲活动,组织百名以上人社厅(局)长和千名以上企业人力资源经理进高校。人社厅(局)长重点宣讲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本地就业服务安排,企业人力资源经理重点宣讲职场环境、职业生涯规划建议,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需求。各地要制定校园行宣讲活动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各省(区、市)人社厅(局)长进校园宣讲不少于3人次,企业人力资源经理进校园宣讲不少于30人次。
(二)广泛组织公益性招聘活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招聘活动应更好地适应高校毕业生的不同就业需求,多搞一些专业性、小型化、多场次的活动,增强活动的实效性。要提前向高校和高校毕业生发布相关招聘活动安排,引导高校毕业生有序参加。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本地企业到外地目标院校开展招聘活动,以满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要扩大区域合作,推动区域间的就业信息共享,积极开展区域联合招聘活动。
(三)大力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各地要发挥网络招聘服务及时、高效、便捷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岗位信息收集、发布、查询和更新功能,提高信息质量。要全面实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与本地高校校园网相互链接,切实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要创新服务方式,充分利用手机、互联网等新型信息平台发布就业政策、招聘活动安排和就业岗位信息,扩大就业信息服务覆盖面。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招聘月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联合招聘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会等活动。
(四)大力推进职业培训进校园。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竞争力的重要渠道。各地要深入各类高校特别是文科专业较多的高校,从大一新生开始,大力宣传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和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掌握一门技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联系的培训模式,强化技能训练的同时,加强日常办公应用软件操作等基本技能培训,满足初次上岗工作需求,缩短就业适应期。切实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发挥政策引导效应。
(五)加强对高校就业指导人员的培训。高校就业指导人员在帮助学生了解运用就业政策、树立正确就业观方面具有关键作用,应通过加强培训使其深入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职场规则,增强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13年拟组织开展“百场高校就业指导人员就业政策业务培训”,各省要组织不少于3场相关培训或研修活动,力争使省内每所高校至少一名就业指导人员参加培训。各地要加强与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的联系,建立定期座谈制度,充分听取其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可结合实际,探索组织高校就业指导人员到企业进行短期锻炼,帮助其加深对真实就业环境的体验,提升就业指导能力。
(六)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宣传工作力度。各地要结合进校园宣讲、组织开展招聘等工作,加强对国家和本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的宣传,通过印发政策宣传手册、张贴政策宣传海报、制播公益性广告等方式,进一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和社会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的知晓度。要以“岗位成长”为主题,深入挖掘和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先进典型,大力弘扬爱岗敬业、脚踏实地的良好作风,引导高校毕业生立足基层、立足一线、立足岗位成长成才。
三、全面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
(一)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登记工作。各地要主动加强与教育部门及高校的联系,共同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要加强与高校直接对接,获取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不断扩大实名制登记对象范围,力争在2013年9月底前基本掌握本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信息。要及时汇总上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数据信息,进一步提升数据信息质量。逐步开展数据分析应用工作,为制定就业政策提供决策支持。继续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和数据上报工作。
(二)积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各地要依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实名登记的每一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至少1次电话访问或家庭访问,摸清就业需求,对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应的就业创业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高校毕业生服务窗口功能建设,完善报到接收手续,切实做好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培训信息、职业介绍、档案保管、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一站式”服务。要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专项活动。
(三)继续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各地要以帮助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为目的,继续组织有见习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要以企业为主体,扩大见习单位数量,优化见习单位结构。2013年拟组织开展第二批就业见习国家级示范单位的推荐和评选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见习单位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见习单位考核评估和激励淘汰机制。要加强见习岗位收集、发布工作,多形式搭建见习对接平台。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提高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落实见习补贴政策,加大对见习单位的政策扶持。
(四)切实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各地要加强离校未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摸底排查,对就业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主动提供就业援助。在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专项活动中,要将困难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优先提供就业帮扶。各地可结合实际,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实行过渡性安置。民族地区要认真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教育培训,强化政策扶持。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落户办法。要制定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的具体实施办法,畅通高校毕业生在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渠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职业中介行为,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规范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各地要继续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专门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和要求,落实资金保障。各地要分别于2013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向部里提交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报告,同时对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工作中取得的重要进展、以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部里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