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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21 11:23 作者:LUPA

黑人社发〔2013〕30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有效推进我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现将《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5月21日

 

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不断拓展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改善见习条件,使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丰富工作经验,增强就业竞争力,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面向社会征集,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并统一授牌,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践训练岗位的单位。

第四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其职责

第五条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管理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相关政策;

(二)审核认定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三)组织监督检查;

(四)负责发布全省见习岗位供求信息。

第六条 市地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规划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政策;

(二)制定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年度计划和总体规划;

(三)审核认定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

(四)审核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助申请;

(五)对见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估。

第七条 市地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可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就业见习管理服务部门)具体负责当地就业见习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工作。

(一)落实就业见习计划;

(二)受理、初审就业见习申办单位资格;

(三)收集、上报、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四)组织就业见习单位与高校毕业生进行岗位对接;

(五)统筹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人员资源;

(六)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

(七)受理、初审见习补助申请,并出具初审报告。

第八条 见习基地担负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照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负责见习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见习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三)按规定为参加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保险;

(四)负责对参加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

(五)积极推荐并吸纳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

第九条 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条 申请成为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正规有效的管理。优先吸纳规模较大、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基地;

(二)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见习条件,有利于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能够明确每一年度所能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岗位要求和见习时间等有关内容;

 

 

(四)能够按规定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保险。

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基地的审核设立

(一)由拟设基地用人单位向属地就业见习管理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审核表》(附件1),并提交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及组织代码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就业见习管理服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在已经确定的见习基地中,确定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授予“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称号并挂牌。

(三)市地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面向社会及时公布见习基地名单,就业见习管理服务部门要与见习基地签订承担就业见习任务协议书。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申请报告各一式二份;

(二)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简介及《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统计表》(附件2);

(四)本单位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

(五)本单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第十三条 市地级就业见习基地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授牌后开始运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3年,3年期满经所在地就业见习管理服务部门考核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第十四条 见习基地在挂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由单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评估认定后,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第四章 就业见习人员招募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就业见习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身体健康,遵纪守法;

(三)具有见习岗位所需专业知识。

第十六条 见习人员招募原则:

(一)就近见习原则,优先安排回生源地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二)特困生优先原则,优先安排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三)双向选择原则,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

(四)调剂原则,初次未能与见习基地达成见习意向的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服务部门要协助提供见习机会,力争所有有见习意愿的毕业生都能参加见习;

(五)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就业见习活动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参加见习。

第十七条 各见习基地按要求上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各市就业见习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审核并发布岗位信息。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当地就业见习管理服务部门提出申请,或通过各地公共人才和就业服务网络及就业见习供需对接活动现场报名参加。

各级就业见习管理服务部门或见习基地接到见习人员申请后,一周内应给予本人回复。

第十九条 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见习基地应及时与见习人员签订《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并报当地就业见习管理服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协议签订后,由各见习基地负责通知本单位见习人员在规定时间报到。见习人员须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报到。

第五章 就业见习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市地就业见习管理服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见习基地要按照见习人员数量、岗位等情况,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技术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严格要求,努力提高见习质量。要认真做好见习人员岗前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要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康管理。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四条 见习基地要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妥善安排好外地生源见习人员的住宿问题。要加强对见习人员考勤考核。见习基地要认真填写《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考勤表》(附件4),报所在地就业见习管理服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见习双方要遵守协议规定,认真履行义务。见习基地应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提前终止的,须征得见习基地同意。各市地就业见习管理服务部门要做好见习人员的跟踪服务工作,协调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见习岗位工作的,本人须向见习基地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提前终止见习协议申请表》(附件5),并出具相关证明。见习基地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就业见习管理服务部门办理提前终止见习手续,终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第二十七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报经所在地就业见习管理服务部门同意后,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

(一)连续无故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由于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见习基地存在以下问题且拒不改正的,取缔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一)未按规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的;

(二)对见习毕业生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不健全的;

(三)未按规定发放见习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四)连续两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数量和就业见习留用率未达到政策规定的;

(五)违反劳动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为其出具《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附件6),填写考核意见。

第三十条 高校毕业生见习合格后,见习基地应积极协助安排、推荐就业;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见习基地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 见习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见习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第三十二条 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自主择业的,各级就业见习管理服务部门、各见习基地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其就业,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基本生活补助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社〔2013〕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就业见习年度是指当年7月初至次年6月底。就业见习补贴资金按月发放,也可按季度审核拨付。

第三十五条 见习基地应根据接收见习人员的情况,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审核表》(附件7);

(二)《见习基地申报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花名册》(附件8);

(三)《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考勤表》(附件4);

(四)《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五)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七)经见习人员本人签字的领取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有效证明。

第三十六条 各级就业见习管理服务部门对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重点核实见习基地接收见习人员的数量和身份、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见习补贴资金的补贴期限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等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第三十七条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申报、拨付中虚报、谎报见习人员人数及期限,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

第三十八条 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制度。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对辖区内见习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评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抽查。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考核评估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是: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制定落实、岗位质量、见习条件、指导人员配备、见习协议的执行、见习效果、见习人员留用率、见习人员期满就业率等情况。

第四十条 对提供见习岗位多、岗位质量高、吸纳见习毕业生数量多,录(聘)用见习毕业生在本单位就业比例较高,见习毕业生见习期满就业率较高的见习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评为优秀指导老师和就业见习先进工作者的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以上表彰结果作为评选“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评估为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停止其就业见习活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见习基地。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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