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如何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强化就业服务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措施。《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指导。一是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各地要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三是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岗位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活动,健全全国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利用新兴媒介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四是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从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为加强和改进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通知》提出了两项新的政策:一是针对高校毕业生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求职和就业的实际情况,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直辖市除外)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并享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二是允许将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六、在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方面将会采取哪些措施?
为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通知》提出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将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纳入公共就业服务,综合施策,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需求信息,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帮助其积累经验、提升就业能力;对就业困难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为此,要扩大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规模,适当提高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并按规定落实好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在就业帮扶方面,《通知》还提出了两项新的政策,一是针对一些高校和毕业生反映的求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负担较重的情况,为帮助他们减轻求职过程中的经济压力,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各省结合实际确定。二是针对民族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相对较少、就业出路较窄的情况,《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对口支援机制作用,要求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地区将到本地求职的受援地高校毕业生纳入本地就业扶持政策范围;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中央企业结合援助项目建设,积极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
七、如何大力促进就业公平?
目前,有的国有单位招聘过程没有做到完全公开透明,有的用人单位设置性别、院校等不合理招聘条件,这些都有悖就业公平原则。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要求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同时,要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在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方面,《通知》特别强调,要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探索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同时,针对目前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机制不完善,高校毕业生人档分离、人户分离现象突出的情况,《通知》还提出要研究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消除其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