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针对产业转型升级和梯度转移中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新特点,改进就业服务,加强信息引导,根据形势变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工作机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指导各地推进跨区域劳务合作,帮助输出地和输入地供需对接,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和稳定就业。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研究,促进其顺利就业。
(十)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不同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分类帮扶,全面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推进就业援助工作制度化、精细化,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解决好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落实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
(十一)统筹做好其他各类群体就业工作。做好外国人来华及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工作。落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就业权利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妇女、刑释解教、戒毒康复人员等各类群体就业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以高校未就业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为重点,联合有关部门和团体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招聘月”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6个全国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
四、全面推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均等化
(十三)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指导意见,明确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的目标任务,指导地方全面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推动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精神,指导地方重点加强县级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工作。继续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
(十四)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能力建设。推进服务标准建设,制定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基础业务流程,开发实施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国家标准,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认定首批国家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标准化示范基地。加强企业用工指导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搭建全国职业指导师在线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方式,扩大服务范围。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工作人员政策业务骨干培训,指导地方对一线工作人员加强培训。
(十五)推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化建设。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系统技术指标体系,指导各地推进就业服务管理工作全程信息化。依托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建立劳动人事档案信息全国共享平台,提高就业信息监测和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全国公共招聘网建设,组建全国就业信息公共服务联盟,推进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
(十六)提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质量效率。研究制定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管理办法,组织部分地区开展服务绩效考核管理试点。指导地方组织开展“强化人本服务,提高群众满意度”服务活动,推进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过程精细化、服务手段信息化。指导部分重点城市探索建立就业服务新机制,树立一批全国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示范窗口。
五、强化就业基础工作
(十七)加强就业信息统计监测和形势分析。健全就业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全面执行2013年就业统计报表制度,加强统计管理,提高数据质量。完善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加快建设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扩大监测指标范围,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企业用工情况监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机制,探索开展31个大中城市就业形势统计月报制度,加强信息统计分析应用,为决策提供有力支持。健全就业形势分析制度,深入研究就业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内在联系。
(十八)充分发挥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调配合,加强就业系统上下联动,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共同做好就业工作。协调总工会和工商联继续推动三方合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吸纳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