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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印发2012年度吉林省劳动者素质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07 13:35 作者:LUPA

关于印发2012年度吉林省劳动者素质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年09月06 日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财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职业培训工作,现将《2012年度吉林省劳动者素质培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2012年度吉林省劳动者素质培训实施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培训促进就业这个中心,以“创业带动就业年”为统领,以提高培训质量为重点,统筹各类培训资源,加强培训过程监管,努力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大力培养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

   一、目标任务

  全年劳动者素质培训80万人。其中:城镇失业人员技能就业培训10.5万人;新生劳动者技能储备培训5万人;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19.5万人;创业培训5万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12万人;其他培训28万人。目标任务分解见《吉林省劳动者素质培训任务分解表》(附件1)。

   二、培训对象与条件

   (一)城镇失业人员技能就业培训。培训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培训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

   (二)新生劳动者技能储备培训。培训对象为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培训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对象为企业新招录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参加培训企业需提供培训人员名册、《身份证》、企业培训大纲、劳动合同复印件等资料。

   创业培训项目、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项目分别由厅就业促进处、省就业服务局具体制定。

   三、培训机构

  具备相应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方可承担培训任务。

   四、培训时限及补贴标准

   实行按工种分类、按学时补贴的办法开展全省劳动者素质培训。具体分类情况见职业培训工种分类情况表(附件2)。创业培训及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分别由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处和省就业服务局制定。

   (一)培训时限。培训时限按工种类别分为:A类240学时、B类120学时、C类80学时。每学时45分钟。其中:新生劳动者储备培训项目需要达到960学时以上,但最高不超过1440学时(一年)。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每学时补贴人民币5元。

   参加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参加培训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五、培训程序

   (一)招生

   各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让培训人员填写《吉林省劳动者素质培训报名表》(附件3),并提供个人信息资料。

   (二)培训

   1、开班前申请。各培训机构在每期开班前5日内应填写《吉林省劳动者素质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4)、《吉林省劳动者素质培训人员名册》(附件5),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检查核实后方可开班。

   2、培训中检查。各培训机构要认真填写培训日志和培训台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检查培训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应当包括:培训人数、开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秩序、人员参训率等有相关内容。

   3、培训后考核。每期培训期满后,培训机构要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职业技能鉴定申请,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部门组织鉴定。

   六、补贴资金申领

  (一)城镇失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参加城镇失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的,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申请时应填写《吉林省劳动者素质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附件7),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二)新生劳动者技能储备培训。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储备培训,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每人每天10元的生活费补贴。劳动预备制储备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月直接拨付给学员本人。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时,应填写《吉林省劳动者素质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附件6),还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和代为申请协议等。生活费补贴申请时应填写《新生劳动者储备培训生活费补贴申请表》(附件8),材料应附: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三)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对企业给予80%的培训补贴。

   企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前,需提供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高校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认定培训机构,并对认定的培训机构实施动态监管。一经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立即取消其培训资格,并收回其违纪、违法所得补贴资金,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加强参训人员的培训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培训人员按时、全员、满学时参加培训,确保培训时限,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三)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职业工种分类、培训时限合理确定补贴资金。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示每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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