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强省建设的决定》简介
2012年9月26日全省科技创新大会隆重召开,会上出台了《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强省建设的决定》。这是我省“十二五”乃至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指导全省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文件。为方便大家学习领会和贯彻《决定》精神,现将《决定》的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决定》制定背景
今年7月6日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在京召开,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和刘延东国务委员分别作了重要讲话。会前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召开后,省委、省政府分别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国家会议精神和《意见》要求,吉炳轩书记和王宪魁省长对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分别做出了重要指示。要求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起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强省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筹备召开“全省科技创新大会”,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在省政府部署下,由省科技厅等十五个部门共同参与,历时50天,经过认真调研、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经过了省委、省政府的认真审议正式出台。
二、《决定》出台意图
出台《决定》是为了落实省委常委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部署,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科技发展的战略需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围绕“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建设,全面部署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我省科技创新实力,依靠创新驱动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重点是要促进《黑龙江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深入实施,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为重点,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增强科研机构创新服务能力、完善人才发展机制、提高协同创新整体效能、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建设科技强省,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决定》主要内容
《决定》以科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重点,以科技强省建设带动经济强省建设为目标,设计了六大部分,共二十七条。
第一部分“进一步增强科技强省建设的使命感和紧迫感”,提出了加快科技强省建设是提高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建设科技强省的指导思想和建设科技强省的主要目标三方面内容。目标设计上,分2015年和2020年两阶段实施。既落实国家《意见》要求,确定了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例,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每万名就业人员研发人力投入、科技进步贡献率、公民基本科学素质比例等五个指标,又充分结合我省经济和科技发展实际,确定了企业研发投入占全省研发投入比例、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省级以上新产品和首台(套)产品数量、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省GDP比例等四项指标。《决定》提出到2015年,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要基本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基本确立,科技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全社会研发经费力争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2.2%,企业研发投入占全省研发投入的75%以上;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提高到1.5%;政府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每万名就业人员的研发人力投入达到43人年,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5件;开发完成省级以上新产品1000项,其中首台(套)产品200项;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例达到15%,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5%,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达到5%。到2020年,全社会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提高到2.5%以上;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提高到2%;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例达到20%;全民科学素质普遍提高。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显著增强,科技综合实力进入全国前10名,成为科技强省。
第二部分“进一步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起草了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应用转化科技成果、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战略、支持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五方面内容。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提出“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可独立申请和承担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优先支持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给予300万元奖励。”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出“加大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围绕重点研发任务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落实和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的考核措施,将研发投入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鼓励企业应用转化科技成果,提出“逐步扩大‘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规模,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对购买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我省企业,给予其技术交易额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对承接高校、科研机构重大科技成果并在省内成功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经省直有关部门组织认定后,给予其项目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或贴息”等措施。
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战略,提出“重点资助企业申请和实施国内外发明专利,支持重大发明专利的产业化。强化企业创新的知识产权导向,将拥有发明专利作为企业申请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重要立项依据。对牵头制定并被确定为国家级或国际级标准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行业组织等给予10万元的奖励。”
支持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出“对企业牵头建立的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三部分“进一步提高科研机构创新服务能力”,起草了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机构、加快科研机构分类改革发展、提高创新平台服务能力、鼓励科研机构创办经济实体、完善科研机构考核管理制度五方面内容。
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机构,提出“打破条块分割,依托现有省属科研机构,整合组建一批高水平的行业技术研究院,加大政策扶持,在确定单位编制、事业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实施人才强所(院)战略,使行业技术研究院成为支撑产业发展的高水平技术创新机构。”
加快科研机构分类改革发展,提出“公益类科研机构要坚持社会公益服务方向,完善财政投入为主,引导社会参与的持续稳定支持机制。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继续坚持企业化转制方向,确保转制改革前在编离退休科技人员享受事业单位的相应待遇。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科研机构,省科技行政部门要强化指导和服务,保障民办科研机构平等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提高创新平台服务能力,提出“以服务产业发展为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现有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发挥共享平台作用,提高服务社会能力。”
鼓励科研机构创办经济实体,提出“允许科研机构在明晰出资人权益的前提下,以技术、专利、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等资产通过控股、参股等方式创办经济实体。对于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为社会提供科技服务的收益,同级财政全额返还科研院所用于发展,不断增强科研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
完善科研机构考核管理制度,提出“对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和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要进行分类评估,动态管理。制定科研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依据评估结果调整和确定支持方向和投入力度。”
第四部分“加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起草了形成科技人才培育的合力、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完善科技人员合理流动机制、强化科技人才的激励机制、建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评价机制五方面内容。
形成科技人才培育的合力,提出“全面实施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推进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领军人才梯队“535工程”、博士后培养工程、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等重点人才工程。坚持人才、项目、基地相结合,依托经济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建设人才发展试验区,推动科技人才发展平台载体建设。”
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提出“实施科研关键岗位和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海内外招聘制度,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有关部门在落户、医疗、保险、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要给予政策倾斜,当地政府可通过提供启动资金、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创新创业。”
完善科技人员合理流动机制,提出“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创新人才双向交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和在民营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3年。在省内创办科技企业的在读大学生,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保留学籍3年。”
强化科技人才的激励机制,提出“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可从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5%的比例,奖励该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及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自行实施成果转化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在项目盈利后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等突破性的激励措施。
建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评价机制,提出“完善科技创新创业人员分类评价体系,以创新成果水平和服务社会贡献相结合为人才选拔标准,打破单一依据论文、成果获奖和专利数量作为评价条件的现状,对从事技术创新的科技人员,要增加考核其创新成果的应用情况,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的科技人员,重点考核其社会与经济效益和推动社会进步的贡献。”
第五部分“进一步提高协同创新效能”,起草了创新科技项目管理机制、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科技园区建设、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进一步扩大对外科技合作五方面内容。
创新科技项目管理机制,提出“不断创新科技项目生成和评审机制,提升科技支撑发展能力,省科技攻关计划要广泛征集省内企业的技术需求,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要加强省市重点项目联动。建立健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管理体系,统筹解决科技重大专项在实施和实现产业化方面的重大问题。”
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提出“健全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竞争性经费要不断加大以形成重大产品和有竞争力的产业为目标的科技攻关投入比例,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给予资金支持。稳定支持经费要不断加大对科技平台建设和科技人员培育的支持力度。完善科研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机制,增加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调整权限,提高经费使用自主权”等新的措施和办法
加强科技园区建设,提出“国家、省级高新区实行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要以省市共商方式支持各市(地)在省重点产业园区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不断改善科技创新服务环境,尤其要建立和完善省级金融服务、科技咨询和公共技术平台,加快科技成果的熟化与转化,到2015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现各市(地)全覆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园区内企业。对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择优扶持的政策。”
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提出“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从事研发设计、科研条件、创新孵化、技术交易、知识产权、投融资等专业化服务的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允许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进行服务性收费,直接用于科技服务业的发展。开展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工作,支持在高新区内成立科技专营支行,开发科技保险、发行公司债券等金融产品,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等业务。各级政府要对在科技服务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
进一步扩大对外科技合作,提出“积极探索对俄科技合作新模式,加快中俄联合高新区建设。鼓励支持企业到海外建立或兼并研发机构,就地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国外有影响的科研机构建立稳定的科研合作关系,联合培养创新人才。优化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布局,提升我省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
第六部分“进一步加强科技强省建设的组织和条件保障”,起草了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建立财政科技投入持续增长机制、强化科技管理体系建设、优化科技强省建设的政策环境四方面内容。
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领导,提出“要加强对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年都要安排会议专题研究解决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问题。要将科技强省建设主要目标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建立财政科技投入持续增长机制,主要提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科技的投入,把科技投入作为财政预算的保障重点。省政府从2013年开始增加资金,优先满足重点科技公共平台建设、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配套、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等方面需求,确保省级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引导企业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推动多元化、多层次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投入机制和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公共职能,逐步形成无偿资助、后补助、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投入方式的财政科技资金使用办法,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强化科技管理体系建设,重点提出“加强省、市、县三级科技行政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县(市、区)科技管理职能,科学合理配置科技机构编制和人员,保障职能和经费,为提升科技支撑区域经济发展能力提供组织保障。全省要树立大科技观念,加强部门配合和省市联动,省科技行政部门要强化对各市(地)、各部门科技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组织本系统本行业的科技攻关和新产品开发;各市(地)根据区域发展特点,重点负责组织科技成果在本地区的转化、推广和产业化。”
优化科技强省建设的政策环境,重点提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科技工作的法规、政策,依法行政,完善科技执法体系,依法保护创新创业活动。”
《决定》出台后,省政府将对《决定》有关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相关部门将陆续制定一些贯彻意见和具体措施,保障《决定》的有效贯彻实施。相信《决定》的实施将会对我省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全社会创新创业,加快科技强省建设产生巨大、长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