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成厅函〔201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职成〔2011〕7号)、《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3〕5号)等文件精神,在学校总结自查、省级验收检查的基础上,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第二批立项学校和第一批暂缓通过的部分项目学校(共计385所)进行了综合评议和现场抽查。
在综合考虑省级验收情况和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341所项目学校通过验收,正式确定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另外41所项目学校暂缓通过验收、3所学校未通过验收。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请见附件),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发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示范学校在2020年前率先实现职业教育现代化的目标。要加强政策引导和机制创新,继续加大投入力度,用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等,指导和支持示范学校加强“后示范”建设。要搭建日常交流平台,经常性组织跨学校、跨区域研讨活动,推动各学校在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教材教法创新、教学模式改革、教师和校长培训等方面形成合力。要发挥示范校的骨干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通过集团化办学等方式,深化和推广项目成果,带动区域职业教育水平整体提升。
二、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要继续提炼和拓展建设成果,深入挖掘项目建设中形成的成果和经验,持续推动学校各专业、各环节办学水平的提升,着力打造职业教育品牌。要积极承担国家和地方的改革任务,努力在中高职衔接、吸引行业企业参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内部管理等方面率先取得新的进展。要深入开展跨学校、跨区域合作,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连片特困地区扶贫攻坚等重大战略,加大对薄弱学校的帮扶,推动优质资源共享。为确保项目建设成效的持续提升,中央三部门将对项目学校办学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测,各学校要按要求填报相关数据。
三、暂缓通过的项目学校,要对照项目立项时中央三部门批复的建设方案、任务书和本次验收检查专家组反馈的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提高项目实施质量。根据项目管理和验收办法,相关省份须在应结项时间(2014年6月4日)截止后两年内重新提出验收申请,每所学校仅限申请一次,原则上与第三批项目学校验收同期进行。项目整改期间,项目学校不得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其他项目。
四、陕西省经贸学校等三所学校项目建设不符合要求,未通过验收,根据教职成〔2011〕7号文件精神,取消示范校资格,不予挂牌。
五、各地要加强对第三批项目学校的建设指导,强化统筹推进,明确责任要求,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