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职业教改

人社部拟推新型学徒制 每人每年补贴4000元起
发布时间:2015-08-21 16:15 作者:LUPA

来源: 中国青年报

  日前,人社部、财政部共同印发了《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了《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众所周知,我国是劳动力资源大国,庞大的劳动力供给将使就业总量压力长期存在,与此同时,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不匹配的结构性矛盾越来越突出。在新形势下,实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意义重大。

  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新型学徒制旨在引导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通过在企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组织企业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参加新型学徒培训,可建立长期、稳固的企校合作模式,探索企业职工培训新方式,完善培训政策措施和培训服务体系,加快企业青年技能人才的培养。

  记者经过梳理发现《工作方案》有以下几个亮点:

  其一,新型学徒制试点培养主体职责主要由企业承担。

  《工作方案》明确了试点内容,培养对象是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培养模式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方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方式共同培养新型学徒。培养主体职责主要由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具体培训任务,签订合作协议,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培养目标以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培养方式在企业以导师带徒为主,在培训机构以指导教师带徒为主,采取工学一体化培养模式。

  其二,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中,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4000~6000元。

  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人认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健全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投入机制。规定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由企业根据学徒实际工作贡献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学徒基本工资。企业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其次,这项制度完善了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补贴数额一般可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4000~6000元的合理区间,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培训后未能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其三,新型学徒制试点面向的是企业新招用员工和新转岗职工。

  据了解,目前,有关部门也开展了现代学徒制试点,那么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区别是什么?

  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人介绍说,学徒培训是培养后备技能人才的重要方式,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不同国家也采取了不同的模式。去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后,教育部在职业院校中开展了现代学徒制试点,这是改革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完善产教结合育人机制的积极探索。其特点是以职业院校为主体,面向的是职业院校学生,旨在提高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可以称之为“学徒培训生”。而这次人社部和财政部组织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其特点是以企业为主体,面向的是企业新招用员工和新转岗职工,主要培养企业青年技能人才,可以称之为“学徒培训工”。

  “我们理解,这两种模式是同一制度框架下的探索和创新,只是在培养对象、实施主体、培训模式上有所不同,其核心目的都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两种模式可以共同推进、相互借鉴、互为补充。”

  据了解,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由人社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目前已经逐步展开。目前国家人社部已经与部分省(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达成一致意见,拟确定北京市等12个省(区、市)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每个省(区、市)选择3~5家具备相应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作为试点单位,每家企业选拔100人左右参加学徒制培训。

上一篇:
下一篇:

浙ICP备09056983号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3258号    Copyright © 2009-2021 LUPA
用户名:
登陆密码:
已登录成功

选择文件


点此下载模板>>

登陆失败
请重新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