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就业网
德国:职业培训法律形成体系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社会的发展及科技进步对技能培训的要求不断提高。为了使职业教育体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联邦德国颁布了10多项法令,如《职业教育法》《职业促进法》《实践训练师资规格条例》等。其中1969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是最基本、最权威的法规。同时,德国有完善的职业培训体制,并且通过法律予以规范。最重要的法律当属《职业培训法》和《手工业法》。这两部法律对哪些职业需要进行培训作出了规范。
英国:健全法律体系 明确各方责任义务2009年11月,英国政府发表《面向增长的技能———国家技能战略》报告,提出了一系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改革举措。同时,英国是一个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为保障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各项措施的落实,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目前实施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法案主要包括《产业培训法》《就业和培训法》《继续与高等教育1992年法案》《学习和技能2000年法案》和《继续教育和培训2007年法案》。特别是2007年法案对政府、企业、学校,雇主、求学者的职责和义务都做了明确规定,可操作性强。
日本:多次修订职业技能开发法律日本政府长期以来非常重视职业培训,并就职业培训推出一系列政策和措施。1958年,日本政府制定了《职业训练法》,同时,投入大量资金建立公共职业培训机构。在这部法律中,《职业训练法》将职业培训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公共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的,针对学校毕业生等求职者、转换职业者和在职雇员的职业培训;另一类是企业对新招募员工的职业培训。1969年《职业训练法》 的修订本规定了公共职业培训的种类包括基础培训、提高培训、能力再开发培训和再培训以及职业培训教师的培训。
1985年,《职业训练法》被大幅修订并更名为《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原来在职业培训法规范下的职业培训以培养第二产业的技长工人为主要对象,而《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旨在对所有劳动者的整个职业生涯期间提供及时的、适当的职业能力开发。之后,该法分别于1992年、1997年和2001年多次被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