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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重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2 16:53 作者:LUPA

教职成厅函〔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办公厅,有关高等职业学校:

    自2006年教育部高等学校高职高专部分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职教指委)成立以来,本着“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宗旨,开展相关工 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充分发挥了对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和指导作用。目前,各高职教指委任期已届满。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 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机制,强化行业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指导作用,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我部决定对行业 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指委)进行重组,将原高职教指委的职能调整到相关的行指委,不再设立新一届高职教指委。为做好行指委重组工作,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1.加强领导,稳步开展。行指委重组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牵头实施,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原高职教指委配合开展。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联系,相互协调配合,认真做好重组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优化结构,充实力量。各行指委要本着优化结构、充实力量、好中选优的原则,在现有力量基础上对委员进行调整充实。既要考虑不同领域人员的构成比例,又要注意委员年龄、学校层次和地域分布,特别是要注意吸收教育行政部门和原高职教指委推荐的委员人选。

    3. 扩展职能,提升能力。将原高职教指委的职能调整到行指委(名单见附件1)后,行指委的职能相应扩展到高等职业教育。各行指委要以此次重组为契机,加强组织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提升行指委的指导能力。

    二、方式与要求

    1.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原高职教指委负责确定行指委委员推荐人选(推荐表见附件2),并于2012年6月1日之前报送我部,由我部审核遴选后推荐给各行指委。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为每个行指委推荐3人,原高职教指委可为相应的行指委推荐10人。

    2.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要研究制订具体的重组方案,指定专人负责行指委重组工作,并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重组后的行指委构成报我部同意后公布。

    3.重组后的行指委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行指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中职、高职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一般设在相关职业 院校。行指委主任委员如需更换,须由教育部同意并聘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及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行指委聘任。重组后的行指委本届任期仍到2014年1 月31日止。

    4.原高职教指委要积极协助行指委做好职能调整工作,处理好正在进行的工作,并做好相关工作的移交。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使用各高职教指委印章,并交回我部。

    5.我部将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增设部分行指委,或成立新的相关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

    三、其他

    1.为了加强对行指委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我部决定设立教育部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办公室(简称行指委办公室),行指委办公室设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行指委办公室主要职责:及时向行指委传达、通报有关职业教育的政策、情况;参加行指委召开的重要会议及其他重要活动,了解行指委的工作安排、工作思路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教育部报告行指委的工作进展,反映行指委工作中的新情况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行指委办公室联系人:刘驰、王国川,电话:010—57519078、57519079,E-mail:gaozhi@crtvu.edu.cn

    2.各行指委在重组工作中有何问题与情况,请及时与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教学与教材处联系。联系人:张磊、葛维威,电话:010—66092162、66097976,E-mail:zhanglei@moe.edu.cn
 
 
    附件:1、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
 
          2、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推荐表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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