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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所有技能岗位职工每5年至少有一次职业培训
发布时间:2013-09-04 11:40 作者:LUPA

2013-09-03  来源:成都日报

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建立常态化的职业培训机制,力争每5年所有技能岗位职工都得到至少一次职业培训,并提升一个技能等级。我省将定期组织全省性职业技能大赛,依托行业部门及社会组织,每年组织20个以上职业(工种)技能竞赛,指导千家企业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昨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我省出台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将完善企业职工培训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技工学校和设立职业培训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依托现有培训机构建立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中心,引导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

意见规定,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将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重点投向职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各地要对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情况进行摸排,对自身无能力开展或尚未开展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纳入本地就业专项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当地公共职业培训实训基地或委托指定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符合岗前培训补贴条件 将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费补贴

意见要求广泛开展岗前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应结合岗位技能要求,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对新聘用和转岗的职工,采取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的方式,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采取在岗培训、脱产学习等多种方式,开展技能提升培训。

对符合岗前培训补贴条件的企业,我省将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同时,我省将大力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实施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行动,每年组织万名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企业优秀技能人才到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等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参加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对参加培训并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在岗职工,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由政府和企业共同负担,政府负担的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另外,企业应通过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企校合作制度、技师研修制度等,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开展国际国内技术技能交流等活动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选择贡献突出、技术高超、业界公认的高技能人才作为领办人,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关键工艺攻关、技能研习和创新以及技能传承等活动,对评定为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相关规定由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

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可免试就读高级技工学校

在抓好企业青年技能人才培养方面,我省将实施企业青年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每年在全省各类企业组织千名青年职工免试就读技工院校(脱产或半脱产学习)。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企业职工可免试就读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具有初级工职业资格或无职业资格等级的企业职工可免试就读技工学校。各技工院校对脱产学习的企业在职职工可注册为正式学籍,并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补助政策,未减免部分由所在企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半脱产学习的企业在职职工可采取弹性学制或学分制,完成规定培训课程和学时,经考核合格的颁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我省还将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度。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新型学徒试点,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模式,通过企校合作培养与企业以师带徒相结合的方式,对拟聘用或新聘用的员工开展学徒培训。充分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作用,每个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带徒不少于5名。开展带徒传技的企业,要签订师徒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考核办法、学徒工资和带徒津贴等内容。学徒期原则不少于1年,具体期限由企业确定。企业开展带徒传技,对符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

引进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按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享受待遇

意见要求全省开展企业技能人才直接认定和破格晋级工作。经所在企业同意,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的技术骨干,可申报参加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鉴定;从事本职业(工种)15年以上的,可申报参加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考评;获得国家专利和市级技术革新发明奖的技能人才,可越级参加技能考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可颁发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四川省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可颁发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优胜选手,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可按规定晋升一至两级职业资格等级。

我省鼓励企业建立包括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首席技师在内的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为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在与技工院校毕业生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待遇水平时,对取得高级工、技师(或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分别按不低于大专和大学本科毕业生待遇水平确定。鼓励企业建立完善技术带头人制度,在关键岗位、核心技术领域设立“首席技师”,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企业引进急需紧缺的高技能人才,按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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