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门组织复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组成专家组,对各地推荐申报的培训基地项目候选单位和备选项目单位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对培训基地项目单位的综合情况和各项指标进行打分,最终择优确定培训基地项目单位。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有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六、项目经费
(一)中央财政支持。2013年,中央财政单独安排经费,专门用于补助培训基地项目,支持3—5个急需、短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建设所需培训设备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课程和教材开发,教师提升培训及其他培训成本等费用。
(二)地方财政补助。各级地方政府财政应安排补助资金,各行业、企业应安排相应资金,支持培训基地项目实施工作。
七、项目产出
(一)构建完备的培训体系。培训基地项目实施一年后,围绕3—5个专业(职业),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二)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效应。通过实施培训基地项目,增强规模化、系统化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培训基地项目实施两年后,高技能人才年培训能力不少于1500人。
(三)总结技能人才培养规律。通过实施培训基地项目,总结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和科学方法,提炼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经验和做法,为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系统化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科学依据。
八、考核评估
(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培训基地项目的管理和指导。培训基地项目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严格加强管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创造条件。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财政部,定期对培训基地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项目产出要求,对培训基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阶段评估,考核评估具体办法由两部另行制定。对未按照规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以及弄虚作假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基地称号,追回项目建设资金。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经验交流活动,沟通情况,推广经验。
九、其它要求
(一)对符合条件要求的全国技能振兴专项活动百家城市的项目申报单位要给予支持和倾斜。
(二)已被确定为2011年、2012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不得重复申请2013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三)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须按照本文件的要求,组织专家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开展项目评审工作。未经评审直接申报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本通知的电子文稿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门户网站(www.mohrss.gov.cn)予以公布, 相关表格可从网站下载。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田丰
联 系 人: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李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