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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研究员: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配套机制
发布时间:2015-05-29 16:33 作者:LUPA

日前,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指导意见的热议越来越多,而处于“野蛮生长”的P2P网贷等领域,也面临更加迫切的“良币驱逐劣币”的需求。当然,指导意见如果出台,只是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起点,还需要更多的配置保障机制建设。

首先,是需要进一步细分不同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具体监管思路。我们看到,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概念范畴相对混乱,诸多的组织机构、产品、渠道等要素掺杂在一起,各自的业务运行与风险特点差异较大,难以进行一致性监管。对此,还需要在深入梳理合理的业态划分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相应监管细则。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管细则的制定必须跳出监管主体分割、围绕机构对象的传统思路,真正以功能监管、业务监管为主,通过加强监管协调和配合,真正解决互联网信息技术所导致的混业型金融创新带来的潜在风险与不确定性。

其次,需要着力解决不同互联网金融模式背后的根本矛盾。例如,在P2P网贷等基于互联网的资金配置活动中,之所以会产生各种无序现象,归根结底还是背后的民间金融缺乏有效引导和法律规制。只有加快推动以民间借贷为主的民间金融走向阳光化、合法化,才能促使P2P网贷行业发展真正跳出民间金融的某些乱象,着力推动技术与服务创新。再比如,第三方支付领域虽然在整个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相对比较规范,但近年来也还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究其根本,也是因为伴随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于电子支付方式、渠道、清算模式等的冲击,使得原有规则越来越难以适应整个零售支付市场的快速变化,因此同样需要在“打好制度根基方面着力”。

此外,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完善中,也面临与现有金融业态同样的矛盾与挑战,就是在金融信用环境与基础设施的建设方面,一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短板问题。应该说,在金融运行中的很多矛盾问题,如中小企业融资难、消费金融发展不足、互联网金融组织不够规范等,在某种程度上都可以归因于信用体系的缺少,包括商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当然,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影响下,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来更好地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用服务能力的大幅提升,这不仅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发展,同样也会给现有金融业态带来积极作用。

 

最后,当前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构建中央与地方的多层次监管体系。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许多组织形态都体现出类金融机构的特征,而且其业务更需要扎根于服务地方的“小而美”,而目前许多地方也把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作为地方金融改革的抓手之一。因此,未来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构建,离不开地方政府介入,需要充分明确地方在其间应该承担的责任、权力与义务。

杨涛 (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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