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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加大政府对职业培训资金投入
发布时间:2013-03-11 13:57 作者:LUPA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加大政府对职业培训资金投入

3月7日(星期四)下午3时,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多名政协委员作大会发言。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段敦厚]

  目前我国职工整体素质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还不适应,职工受教育水平总体较低,职业技能水平不高,高素质技术工人匮乏,人力资本投入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2012年全总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职工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295年,其中527%的职工受教育程度为中专及以下,初级职称及没有职称的职工高达76%,仅346%的职工在结束上一份工作后接受过技能培训。目前劳动力市场对中级以上技工的供求倍率一般在13至14之间,短缺程度严重的地区高达16,全国技工的供需缺口在2200万人到3300万人之间。职工素质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因素,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素质是当务之急。为此,我们建议:

  第一,完善职业教育相关立法。抓紧修改完善《职业教育法》及其配套法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目的、地位、机构设立、实施程序及效果。一是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和培训是国家公共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政府的责任与义务;二是规定和保障政府、企业和职业教育实施机构等多个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明确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经费来源,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四是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整合,切实扭转重学历、轻技能的现象,把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

  第二,开展全员全方位的职业培训。一是加强岗前培训,对初次就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普遍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技能专业知识培训,实行严格的就业准入制,未经培训不得上岗;二是加强在岗培训,采用企业培训方式学习新的职业技能和知识,通过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引导职工加强学习提升职业技能;三是加强转岗培训,在我国结构性失业人数剧增的情况下,应适时调整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金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比例,运用从失业保险金列支的再就业培训资金,对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进行奖励性补贴;四是加强创业培训,积极实施“全民创业行动”,通过学习创业理论、设计创业计划、开展创业孵化等途径,帮助职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联合创业;五是坚持培训与市场挂钩,大力开展校企合作的“订单式”培训,培训机构按照企业需求进行专业课设计,把企业的技术人员请到课堂,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技术性、实用性,政府发挥搭建平台、公共服务、资源整合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引导各类培训资源与企业用工需求有效对接,培养大批生产一线急需的技能人才。

  第三,加大政府和用人单位对职业培训的资金投入。一是应明确按财政收入的1%确定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城市教育费附加的20%以上应安排用于职业教育;二是应针对当前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连年出现较多结余的情况,抓紧修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扩大补贴对象范围,支持实训基地建设,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三是引导企业建立定期培训制度,督促企业依法按照工资总额的15%至25%计提培训经费,并将其中的60%用于生产一线职工;四是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其资金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第四,理顺职业培训工作机制。一是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市场运作、各方参与”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政府、企业、学校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在职业教育过程中的联动;二是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基准,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合并相同培训项目,统一制定培训计划,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效率;三是推行职业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教育、科技等相关部门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协作配合,集中统一、规范有序的职业培训管理体系,使职业培训工作发挥出更大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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