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外来工在苏取得初级工资质
半年内就业可获培训补贴
2012年11月22日 来源:城市商报
近日,市人社局正式发布《苏州市关于开展外来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办法》,为我市数百万外来劳动者实现素质就业提供了技能培训的激励保障制度。该《办法》明确,紧缺工种的初级工完成培训实现就业可获全额补贴,每人每年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根据上述《办法》,苏州市人社部门每年将根据产业发展和技能型人才需求,发布“外来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目录”。随后根据招标确定的定点机构的培训能力和专业特色,将培训任务下达至各定点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具有劳动能力和提升职业技能愿望,并可提供相关证件的人员,到经苏州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上述工种培训,就可获得对应的补贴。具体为:外省、市或本省进入苏州务工的劳动者,并持有本人身份证和《就业指导培训合格证》。苏州市转移就业的劳动者,持有本人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同时公布的还有《关于苏州市区开展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企业内培训的实施办法》,支持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和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财政部门将根据获取证书的类别和获证人数给予定点企业定额培训补贴。在补贴标准上,《办法》规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苏州对外来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差额补贴。即:对于经认定的紧缺工种的初级工培训实行全额补贴,中级工以上(含中级工)培训经费补贴80%,个人承担20%。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于相同工种相同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不过,并非参加了培训就一定能获得补贴。根据规定,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证书,但没有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取得初级(含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者,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能力证书(含特种行业上岗证)者,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初级工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证书,且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才可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