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社〔2012〕1848号
各市县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就业局,洋浦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社会发展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为进一步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我们修订了《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
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精神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促进就业工作所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地方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二)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
(三)按照国家规定及我省相关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转入的资金;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资金。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创业孵化基地补助、促进就业资金奖励补贴、登记失业人员档案管理补贴、《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就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上级财政专户补助资金及同级财政划拨资金;接收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出项目资金,向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等。
第七条 各级就业经办机构每年根据本单位的就业工作目标和任务,编制申报下一年度各项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情况以及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测进行初步审核,及时将初审意见书面反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修改后的预算草案于12月上旬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形成预算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就业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各级就业经办机构提出调整方案,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调整项目金额在年初预算总额之内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调整项目金额超出年初预算总额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八条 各级就业经办机构根据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实际需要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已设立“就业专项资金共管账户”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就业专项资金共管账户”,支出按“共管账户”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就业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按月或按季受理申请的规定,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初次补贴资金申请,应在每月(季)初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审查内容包括申请对象、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申报资金是否准确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办公场所以公告栏的形式进行公示)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补助项目、拟补助金额等,公示期最短为1周,经公示无异议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复核内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年度预算安排、初审意见是否合理合规等;各级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或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个人账户,审查内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等。
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享受特定就业政策等后续申请人员补贴资金经各级就业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拨付,同时将审核意见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后续人员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或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个人账户。
第十条 年度终了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对账和核算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就业经办机构应将所有享受就业专项资金政策的人员、单位信息录入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通过系统审核无误后方能拨付各项补贴补助。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作为就业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努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每年对各市县上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进行考评,重点考评各市县就业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支出进度、支出结构、支出效益等。考评结果作为就业专项资金分配的依据。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和完善各项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专项资金的收支,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包括九个附件,各项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具体办法详见各附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09〕1658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