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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各类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0 11:42 作者:LUPA
青人社厅发〔2010〕85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2010〕13号),确保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青财社字〔2009〕693号),结合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现就《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中各类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补贴的对象及范围
 
享受政策性补贴的高校毕业生是指: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未就业的毕业生;省外普通高等学校省内生源返青未就业的毕业生。
 
享受政策性补贴的企业单位为:在青海省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在青注册的各类企业和单位,以及吸纳青海省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外省驻青企业和单位。
 
二、补贴项目的标准和补贴程序
 
(一)民营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1、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1)补贴标准。岗位补贴标准为企业(单位)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合同,每人每月200元。社保补贴标准按单位应缴部分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补贴期限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国有企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国有企业吸纳纯农牧户和城镇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到3年。
 
(2)补贴程序。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时将符合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省属单位、中央驻青单位和外省驻青单位直接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申请岗位和社保补贴时应填报《企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申领表》(附件1)、《企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申领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一次奖励人员名单》(附件2),并附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原始凭证(增减人员明细表)、工资花名册、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或就业资金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后,于15日内将补贴直接拨付到企业(单位)。
 
2、一次性奖励
 
(1)奖励标准: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按年度领取,奖励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2)申领程序。用人单位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向同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一次性奖励。申领一次性奖励应填报《企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申领表》(附件1)、《企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申领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一次奖励人员名单》(附件2),并附所吸纳高校毕业生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增减人员明细表)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等凭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或就业资金管理部门确认后兑现一次性奖金。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
 
1、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生活补贴
 
(1)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为2年。
 
(2)补贴程序。由个人填写《青海省返乡创业高校毕业生生活费申领表》(附件3)向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附高校毕业生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经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初审后,报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就业资金管理部门)复核后,直接拨入本人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
 
2、纯农牧户和城镇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吸纳未就业人员一起创业的社保补贴
 
(1)补贴标准。根据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2)补贴程序。申领社保补贴的程序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先缴后补”的方式,由所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比照城镇“4045”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的办法办理。
 
(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1、培训补贴
 
(1)补贴标准。短期培训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建立的分工种、定课时、可考核的培训项目目录及调整的补贴标准执行。参加1年或2年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省发改委核准的标准执行,省外培训的按当地发改委核准的年收费标准执行。补贴期限与培训期限相同。
 
(2)补贴程序。高校毕业生参加短期培训和自愿选择定向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培训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09〕47号)第二条第(一)、(三)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高校毕业生技能成才活动”一年以上期限培训的,按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申领培训补贴,提供申请材料时附《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生活费补贴
 
(1)补贴标准。青南地区高校毕业生在异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内生活费补贴。
 
(2)补贴程序。自主选择省和州地市确认的技能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签订就业协议的青南地区高校毕业生,向生源地所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生活费补贴申请。参加“订单定向”式或企业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青南地区高校毕业生,生活费补贴由培训机构向毕业生生源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申领时需填写《青南地区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申领表》(附件4),并附申领人员花名册。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和同级财政(就业资金管理)部门核准后,按月直接拨入本人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
 
参加省级“重点项目急需人才培养工程”和“高校毕业生技能成才活动”的青南地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其生活补贴由培训机构按上述规定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
 
(四)聘用纯农牧户和城镇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1、岗位补贴
 
(1)补贴标准。纯农牧户家庭(父母双方均为农牧户籍且家庭主要成员无人在城镇工作的家庭)和城镇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岗位补贴,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当地政府确定。岗位补贴从就业资金中补助50%,其余由用人单位和当地财政承担。
 
(2)补贴程序。接收单位根据考勤考核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就业资金管理部门)按月将应承担的岗位补贴资金分别拨付到用人单位。
 
2、社保补贴
 
(1)补贴标准。按单位应缴部分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
 
(2)补贴程序。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时将符合享受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用人单位申请材料应附: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服务人员《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服务协议》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缴费的明细原始凭证等,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就业资金管理部门)复核确认后于10日内将补贴直接拨付到用人单位。
 
(五)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中小学和乡镇卫生院等公共服务机构见习
 
1、岗位补贴
 
(1)补贴标准。见习期间,每人每月发放1250元的岗位补贴。见习人员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的70%从见习单位所在县就业资金中列支,30%由县级财政承担。
 
(2)补贴程序。用人单位凭岗位补贴人员名单、《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登记证明材料,上季度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凭证材料,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月将资金支付到见习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
 
2、社保补贴
 
(1)补贴标准。按单位应缴部分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
 
(2)补贴程序。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时将见习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用人单位可按季度或每半年向当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用人单位申请材料应附: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见习人员《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见习协议》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原始凭证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就业资金管理部门)复核确认后于10日内将补贴直接拨付到用人单位。
 
(六)职业介绍补贴
 
1、补贴标准。推荐高校毕业生在省外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就业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推荐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2年和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分别按每人200元、300元和4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2、补贴程序。由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向批准其设立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填报《青海省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申领表》(附件5),并附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名单、免费就业服务后实现就业的人员名单、求职登记证明、高校毕业生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就业资金管理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根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的政策制度。要加强对享受政策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和考核。在落实和兑现各项政策时,要认真核实申报材料,及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登载相关信息,并作为就业资金审计的依据。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要及时拨付各类补贴资金,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按照程序审核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对违规使用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各项补贴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 〇 一 〇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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