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社〔2011〕161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要求,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结合我省就业工作实际,现就《黑龙江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财社〔2009〕14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一、适当扩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中央财政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在原有使用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就业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项目生活费补贴及岗前培训补贴、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补贴、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贴、行政村配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兼职工作人员岗位补贴等项支出,在职业培训补贴中增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支出。
县级以上财政安排的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可以用于同级及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支出。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互相调剂使用。
(一)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和“村村大学生(选派)计划”等项目志愿者生活费补贴,按照所从事的岗位,参照本地乡镇机关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当地实际发放水平)确定,除省级财政负担每人每月1000元外,差额部分可以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项目生活费补贴支出,列就业专项资金“公益性岗位补贴”科目。对参加“三支一扶”等项目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岗前培训,可以按照不超过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对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协理员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招用高校毕业生可以按每人每月1300元标准)给予工资补贴。对未就业随军配偶要采取军地联合发放补贴的方式,地方负担的部分从就业资金中支付,就业资金的补助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除部队补贴的差额部分。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兼职工作人员,每人每月给予岗位补贴150元。以上三项支出,列就业专项资金“公益性岗位补贴”科目。
(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每人每月125元生活费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月直接拨付学员本人。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支出,列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科目。
二、调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范围及补贴比例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
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对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企业50%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培训后没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30%给予补贴。
三、加大对创业工作的支持力度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支持创业培训机构用于创业师资培训和支付创业专家指导补贴。各地要根据创业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同级财政安排的创业资金要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具体可以用于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创业实体场地租赁费补贴和创业宣传及奖励等支出。用于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支出列“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科目,以前年度转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资金要调整往来账,列“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科目,就业资金年末滚存结余中不再包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结余。
四、调整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555”人员(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灵活就业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采取限额补贴的办法,在年度限额内根据实际缴费情况据实补贴,每年度的补贴限额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标准执行。“4555”人员享受补贴政策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5年。
对2010年底前享受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未到期的人员,继续享受政策至3年期满,采取限额补贴的办法,在年度限额内根据实际缴费情况据实补贴,每年度的补贴限额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标准执行。正在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税费减免等补助政策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调整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范围
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
六、有关要求
各地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按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完善各项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杜绝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省级对下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对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的地方,将适当给予奖励补助;对年末就业资金滚存结余较大的地方,将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将根据问题性质及金额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