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财规〔201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补贴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和《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社〔2006〕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2013年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22日
深圳市2013年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补贴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和《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社〔2006〕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就业专项资金和市本级资金。
深圳市户籍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应当从市本级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