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申报的单位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3.公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公示5天。
4.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由受理单位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
5.支付补贴。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开具支付令,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基本账户。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始受理2013年度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申报,网上申报于2014年6月30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改变资金用途。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培训补贴,不能用于培训鉴定机构基本建设、培训鉴定条件建设以及其他与培训鉴定无关的开支。
第十七条 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应建立技能培训台账,对培训对象造册登记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第十八条 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或贪污、挪用职业培训和鉴定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收回其补贴资金,并记入我市征信系统,3年内不得申请补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