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个人和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申报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审核,企业岗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由企业所在辖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第十四条 个人补贴申报程序:
(一)网上录入信息。申请人可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系统录入个人信息并打印《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核对签名,或申请人直接到发放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鉴定所,由技能鉴定所协助申请人录入个人信息并打印《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经申请人核对确认签名。
(二)提交申请材料。《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身份证、社会保险卡、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申请人在深圳开户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及银行证明),培训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验原件,留复印件)。通过技能竞赛方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无须提交发票。
受理申报的单位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三)公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官方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示5天。
(四)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
(五)支付补贴。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开具支付令,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始受理2013年度个人补贴申报,网上申报于2014年6月30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补贴分为岗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技能人才评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