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辖区内职业培训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二)受理、审核管辖的企业申报材料,并对企业申报培训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复核异议,向社会公示补贴资金审核情况,按规定程序将审核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
(三)负责受理对象的资料保管及报表统计。
第三章 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上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和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等。
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应为市、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见附件1)。
第九条 在深从业人员申请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就业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
(二)按规定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特种作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且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2013年度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
(四)申请技能鉴定补贴的,通过技能鉴定方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项能力证书。
通过职业技能竞赛方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均不享受鉴定补贴。在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习期间和通过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取得证书的个人不享受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条 在深经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